說明:

一、依據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114年1月10日桃原教字第1140000477號函辦理。

二、旨揭案依據桃園市原住民族弱勢家庭資訊設備補助要點辦理。

三、補助對象設籍桃園市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,並符合下列規定者:

(一)申請人具原住民身分。但申請人獨力扶養未成年原住民子女者,不在此限。

(二)戶內一人以上為國民小學至大學之在學學生。

(三)該補助所稱申請人,指年滿20歲,為設籍桃園市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,自受理申請日起向前推算實際居住桃園市連續達一年以上,且最近一年內居住國內之時間合計滿一百八十三日者。

四、辦理期間:114年1月10日起至114年11月30日止,依受理先後順序辦理審查撥款,若當年度經費用罄時,則停止受理。

五、辦理地點: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。

六、補助之資訊設備項目如下:

(一)電腦主機及顯示設備(含平板電腦及筆記型電腦)。

(二)電腦軟體。

(三)其他電腦周邊硬體設備。

七、補助金額依實際購置之金額經費覈實補助,並不得逾下列金額:

(一)低收入戶:新臺幣一萬五千元。

(二)中低收入戶:新臺幣一萬二千元。

八、旨揭補助要點及相關申請表單,請逕行至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局網最新消息下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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