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旨揭解釋令係說明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項 目如下: 

(一)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業、科學或技術服務業工作,其內 容應為下列項目之一:

 1、經營管理、設計、規劃或諮詢工作。 

2、研究、分析、機具安裝、維修、技術指導、支援或引 進工作。

 3、監造、測試、指揮、調度及查驗等鑑定工作。 

4、品質管控、培訓、企劃或稽核工作。

 5、採購、行銷、翻譯、輔導或評估工作。 

(二)外國人受聘僱從事餐飲業之廚師工作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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