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旨揭解釋令係說明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項 目如下:
(一)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業、科學或技術服務業工作,其內 容應為下列項目之一:
1、經營管理、設計、規劃或諮詢工作。
2、研究、分析、機具安裝、維修、技術指導、支援或引 進工作。
3、監造、測試、指揮、調度及查驗等鑑定工作。
4、品質管控、培訓、企劃或稽核工作。
5、採購、行銷、翻譯、輔導或評估工作。
(二)外國人受聘僱從事餐飲業之廚師工作。
首頁 » 轉知:勞動部「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」第4條第15款規定解釋令
一、旨揭解釋令係說明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項 目如下:
(一)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業、科學或技術服務業工作,其內 容應為下列項目之一:
1、經營管理、設計、規劃或諮詢工作。
2、研究、分析、機具安裝、維修、技術指導、支援或引 進工作。
3、監造、測試、指揮、調度及查驗等鑑定工作。
4、品質管控、培訓、企劃或稽核工作。
5、採購、行銷、翻譯、輔導或評估工作。
(二)外國人受聘僱從事餐飲業之廚師工作。